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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办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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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8-20 】 【选择字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放管服”政策的落实,各类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任务日趋繁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执法管理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明确执法职责,提高执法效能,促进全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分类指导、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围绕转变职能,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健全政策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执法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强化基层执法能力,不断优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层级和环境,确保全省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文化市场领域执法权,加快实现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提升文化市场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地方立法进程。

        二、明确综合执法职能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着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健全综合执法管理体制

        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体系(以下统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推动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宣传、编制、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法制、文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四、完善综合执法体系

        文化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要转变省级职能,优化市辖区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级执法职能。

        省级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业务培训。

        市、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统一名称,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管理应当相对独立,依法履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能。尚未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市(州)、县(市、区),要尽快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成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整合市(州)及市(州)政府所在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综合执法机构,实现同城一支队伍。

        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县级市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文化市场执法权。

        五、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干部任免参照宣传、文化部门干部管理规定办理,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纳入地方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编制要结合本辖区地理范围、人口数量、市场规模、执法任务等情况,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科学核定;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分别按不少于10名、5名配备,所需人员编制在市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基层综合执法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不得挪用或借调。综合执法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等级考试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取得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各级综合执法工作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服装,规范执法流程,提高综合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六、强化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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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要点,指导基层开展执法。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部门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

        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和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完善举报办理、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案件督办、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综合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建立文化市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定期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切实保障综合执法改革顺利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需要,各地综合执法用车纳入各级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进行保障。各级文化部门要会同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深化改革配套政策,对现有不符合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进行合理安置。对于本次改革后进入编制的各级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